|
|
大陸配偶在台可以工作嗎 |
解決方法:
在台灣並非所有獲准來台之大陸配偶,均可提出申請工作許可,須符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之一所規定之「已提出居留申請者並獲准在台灣地區停留(即結婚滿二年或有生產子女者,並獲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核准等待居留配額者)」,且須具備「大陸地區配偶在台灣地區停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中所規定之下列資格之一,即(1)台灣地區配偶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低收入戶者;(2)扣除大陸地區配偶收入符合當地區最低生活費標準者;(3)台灣地區配偶為六十五歲以上者;(4)台灣地區配偶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5)灣地區配偶羅患重大疾病或重傷者,始得向勞委會申請工作許可後,受僱在台工作。
因此若霏霏取得「居留證」或已獲准在台「定居」或取得台灣「身分證」者,即可直接在台工作,毋須申請工作許可,但若霏霏僅獲准來台探親而「停留」,即須符合上述規定,且申請工作許可後,始得在台工作,否則遭查獲後,將遭強制出境,且雇主亦會因此被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另霏霏倘在其台灣老公自營之獨資商店工作,因未涉及受聘僱於他人,故毋須申請工作許可,但若霏霏於台灣老公與他人合夥開設之商店、獨資或合資之公司行號內工作,則須依規定申請工作許可,霏霏不可不察。
|
|
|
|
113保護專線:113
男性關懷專線:0800-013-999
福利關懷專線:1957
外籍配偶諮詢專線:0800-314-888
家防會申訴專線:02-89127378
兩性平權申訴專線 0800-034343
婦女就業諮詢專線 0800-058805 |
|
全國法規入口網
您可以直接檢索查詢相關法條
法律扶助基金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