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老公是一個商人,常常大陸與台灣兩地跑,最近我發現他竟然與大陸女子發生外遇,包起二奶來了。請問我要如何行使我的權利?
回答:
由於大陸妨害婚姻、家庭罪中並無通姦罪之規定,所以無法於大陸對其提起告訴。若在台灣提起通姦罪之告訴,但依法屬地主義,其管轄就犯罪地來說,需由大陸來審理,但大陸並無此罰責時,原配只得依法提出民事賠償。
參見他例:刑法難治境外偷腥,可民事求償
桃園一名已婚彭姓男子,和外遇對象到香港約會,還自拍性愛影片;影片被妻子發現後告上法院,但法院表示事發地在國外,刑法上無法提告,也無法治罪,聽起來這豈不是鼓勵到境外偷腥嗎?不過婦人可以訴求民事賠償。
彭姓婦人發現後提告,法院卻說無法受理無法判罪。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張進豐:「他們通姦的地點是在香港,這一部分,我們認為沒有管轄權,所以判不受理。」
因為刑法規定,台灣境外犯罪只能審理內亂外患罪和3年以上刑期的罪;至於像通姦罪,只能判1年以下徒刑,又是在國外發生,法院沒有審判權;這樣的法令似乎變相鼓勵境外通姦?那麼台商在大陸包二奶、三奶豈不是無法可管嗎?
但事實上還是可以訴求民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