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離婚可以繼續居留在台灣嗎? |
解決方法:
關於外籍配偶在離婚後的居留問題,原則上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條的規定:「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申請在台灣地區居留:一、有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其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者,被收養者年齡應在十歲以下,並以一人為限。…….」;另外依同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的必要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延期。」。
雲妹其實不用擔心與峻生離婚後,就會被遣送回國的問題,因為如果雲妹與峻生離婚後,能擔任小孩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那麼就可以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條的規定,在小孩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的情況下,以此名義向台灣主管機關申請繼續居留台灣,不過主管機關就此仍有最後裁量權限。
|
|
|
|
113保護專線:113
男性關懷專線:0800-013-999
福利關懷專線:1957
外籍配偶諮詢專線:0800-314-888
家防會申訴專線:02-89127378
兩性平權申訴專線 0800-034343
婦女就業諮詢專線 0800-058805 |
|
全國法規入口網
您可以直接檢索查詢相關法條
法律扶助基金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