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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民能收養大陸人民為孫子女嗎 |
解決方法:
台灣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二條規定:「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女」,因此民法僅對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明文規定,至於可否收養他人子女為孫則未明文,惟依台灣實務上判例認為「以孫彌祖,為法所不許」而採否定說。又由於我國收養制度之基本精神在於使養子女因收養以謀家庭之保護養育,反觀養孫既不成立親子關係,養祖父母自不生保護教養養子女之責任,故台灣就收養制度僅承認收養子女,並不承認收養孫子女。
而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一九八四年在「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指出:「收養人收養他人為孫子女,確已形成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關係的,應予承認。解決收養糾紛或有關權益糾紛時,可依照婚姻法關於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有關規定,合情合理地處理。」因此大陸在實務上承認收養養孫之行為,並稱之為「隔代收養」。
但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設籍地區之規定,收養之效力,依收養者設籍地區之規定。」,而由於台灣地區並不承認收養孫子女,因此即便何老先生在大陸取得收養協議書、經海基會驗證之大陸收養公證書等,亦無法取得台灣法院之收養認可,故何老先生無法收養小蓮為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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