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來台和居留

 

解決方法:

保羅是外國人,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條,配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可以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保羅按照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必須先取得停留、居留的資格,在取得居留資格後,再依第二十二條,於十五天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外僑居留證。
至於保羅與淑菁結婚後,如果要申請台灣永久居留,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有幾個條件:一、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七年;或二、居住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在我國合法連續居住五年以上;或三、居住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在我國合法居住十年以上,其中有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就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永久居留。所以,如果符合以上條件之一,保羅都可以申請永久居留。
但仍要注意一點,申請永久居留還必須符合以下幾項要件,一、年滿二十歲以上;二、品行端正;三、有相當之財產或藝能,足以自立;四、合法連續居留期間,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天;五、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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