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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陸包二奶,觸法嗎? |
解決方法:
由於包二奶之形式不一,有的已婚男子與大陸女子在大陸又登記結婚,有的雖未與大陸女子為結婚登記,但卻以夫妻名義為同居生活,又有的雖與大陸女子為同居生活,惟對外卻以秘書、兄妹、保姆相稱。而其所涉者,可能為重婚,可能為姘居。茲將已婚者為重婚、姘居行為,依大陸法所應負之民、刑責任略述如後。
所謂重婚,其形式有二:一為法律重婚,即有配偶之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另一為事實重婚,即有配偶之人與他人雖未經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二者均構成重婚,其刑事責任,依大陸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規定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其民事責任,依大陸婚姻法第十條規定,重婚無效,且依同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因重婚導致離婚,在夫妻之間,無過錯方有權向有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
而所謂姘居,係指有配偶之人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之行為,且須具備五個要件即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時間上持續;狀態上穩定;共同居住。由於姘居行為並未以夫妻名義為同居生活,但已形成婚外同居關係,雖未構成刑法上重婚罪,但因而導致離婚者,在夫妻之間,有過錯方仍須對無過錯方依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負民事損害賠償之責。另明知係現役軍人之配偶,而與之同居者,依大陸地區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構成破壞軍人婚姻罪。
因此為規避刑法重婚罪之處罰,包二奶之形式已少有再次辦理結婚登記之情形,且對外亦不再以夫妻名義相稱,目前較常見者係對外以秘書、兄妹、保姆等名義相稱者居多,若此,依大陸新婚姻法則尚須同居行為導致離婚者,有過錯方始對無過錯方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至於未導致離婚之同居行為,有學者認為其因違反夫妻忠實義務而侵害配偶權,而配偶權係屬人身權,因而配偶一方之婚外同居行為自可依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向其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然其乃邏輯上之應然,並非必然,大多數大陸學者持不同之看法,不認為於此情形可請求損害賠償。
因此火旺與嬌蕊在大陸之姘居行為,並不構成大陸之重婚罪,又嬌蕊非現役軍人之配偶,則火旺亦不構成破壞軍婚罪;至於民事部分,須火旺與嬌蕊之姘居行為導致火旺離婚,火旺始依大陸新婚姻法對其妻負損害賠償之責。
至於嬌蕊非但不構成大陸之重婚罪,且由於其非婚姻關係之主體,並亦不承擔婚姻法上之法律責任。
以上是依照大陸法律規定來看,如果按照台灣法律來看,包二奶一定有通姦行為,通姦是妨害家庭的行為,要負擔民、刑事責任,火旺如被其妻抓姦成功,將被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嬌蕊如果明知火旺在台有配偶亦然。所以,火旺妻可以在台灣對火旺提出通姦民、刑事訴訟,伸張權益。至於嬌蕊部分,因其人不在台灣,在台灣也沒有財產,並無列為被告之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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