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在大陸包二奶,台灣太太可向「二奶」請求損害賠償嗎?

 

解決方法:

在台灣,大老婆不僅有權抓姦、對先生提出民、刑事追訴請求,如第三者(即所謂的狐狸精)明知大老婆的存在,而仍與先生發生性行為,大老婆對第三人也可以提出相姦罪之刑事告訴,並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但在大陸,包二奶之行為,如果已經達到法律上重婚或事實上重婚之程度,會構成重婚罪,而其相婚者(亦即二奶),在明知對方有配偶,而仍與之結婚,或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之情形下,也會一起構成大陸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重婚罪否則是不會構成刑事犯罪的。
而在民事責任部分,由於大陸新婚姻法對”第三者”賠償未明文規定,故無法依新婚姻法規定對二奶請求損害賠償。然二奶侵害他人婚姻家庭之行為是否構成對配偶權之侵害,台灣太太是否可依大陸民法通則一般侵權行為之規定對二奶求償,大陸學者間有不同意見。
有採肯定說認為:配偶權的性質是絕對權。配偶權雖然權利主體為夫妻兩人,但它的性質不是夫妻之間的相對權,而是配偶共同享有的對世權、絕對權,是表明該配偶之所以為配偶,其他任何人均不能與其成為配偶。因而,配偶權的權利主體雖為配偶兩人,但該對配偶特定化,其他任何人均負有不得侵害該配偶權的義務。這種義務是不作為的義務,違反不作為義務而作為,構成侵害配偶權的侵權行為,二奶應依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侵權行為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亦有採否定說認為:配偶權的性質為夫妻之間的相對權,配偶權本質上是夫妻雙方之間的一種對等權利義務關係,任何第三者對婚姻家庭關係的破壞,都是通過配偶的一方發生的,對侵權責任的追究,主要應針對夫妻中的有過錯方,第三者不用負責。又或者認為婚姻以感情為基礎,第三者插足是感情問題,談不上什麼侵權可言。
在新婚姻法修正後,也有人認為:依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已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如果一方重婚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根據共同侵權行為人負擔連帶侵權責任的原理,無過錯一方既可以向夫妻關係中有過錯的一方索賠,也可以依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共同侵權行為規定,向有過錯的第三者所賠要求其承擔民是責任,但以有導致離婚為前提。
綜上,亦即依新婚姻法僅對有過錯之配偶之民事賠償責任有所規定,而對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之賠償責任則付諸闕如,然是否可以民法一般侵權行為向第三者求償,大多數學者是持反對看法的,未必那麼理所當然可以像台灣法律規定那般在大陸對二奶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在台灣的大老婆們對此可要有所認知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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