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法與大陸人士結為連理

 

解決方法:

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兩岸人民通婚之方式及要件,是依行為地之規定,因台灣現行規定尚未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以「辦理結婚」為由申請來台,因此,大部分台灣地區人民必須在大陸地區辦理結婚,所以,在台灣地區要認定振保與白玫之結婚是有效成立的,須該婚姻符合大陸婚姻法之要件。
依大陸新婚姻法第五條至第十條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之規定,其有效結婚之要件如下:
一、 結婚實質要件
 (一) 結婚必備條件
 1.當事人合意。
 2.達法定結婚年齡:男滿22歲;女滿20歲。
 3.須符合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即非重婚。
(二) 結婚禁止條件
1.禁婚親-為了優生,直系血親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間不得結婚。也就是禁止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之姑表、姨表、堂兄弟姐妹及親兄弟姐妹結婚者而言。
2.罹患禁止結婚的疾病-例如:麻瘋病(或性病)未經治癒或患有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如重症精神病與重度智能不足)。此可參考大陸母嬰保健法及傳染病防治法之規定。
二、 結婚形式要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婚姻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會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且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即確立夫妻關係。
所以,振保為在大陸締結一有效婚,不是用擺桌宴客方式處理,而是須親赴大陸地區辦理結婚登記。首先,振保應先在台灣地區戶籍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公證處,辦理單身證明(單身宣誓認證書),而地院公證處會主動將單身宣誓認證書副本,經由海基會寄到振保指定之大陸地區(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員協會,因此振保於查詢大陸地區確已收到海基會寄送之單身證明副本後,即可前往大陸地區辦理登記結婚,以取得結婚證。於取得結婚證後,振保可以再到指定之大陸地區公證處辦理結婚公證書,則大陸公證處會主動將公證書副本寄送海基會,振保再持大陸結婚證書正本,至海基會辦理文書驗證,然後到台灣地區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之後就可以為其配偶辦理來台探親事宜。茲將前述流程,條列如下:
一、 在台灣地區之戶籍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公證處辦理單身證明。
二、 至大陸地區所指定之各級人民證府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
三、 在大陸地區公證處辦理結婚公證書。
四、 至台灣海基會辦理文書驗證。
五、 在台灣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綜上可知,須先在大陸完成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後,白玫才能成為振保合法配偶,萬不可想當然爾,以台灣地區法律規定來處理,以為在大陸公開宴客,婚姻即有效成立,致使所締結之婚姻無效,而喪失法律上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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