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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政府來台之人民,於開放探親後,決定返回大陸定居,由於老本花用殆盡
  ,其可向大陸子女請求扶養嗎?

 

解決方法:

依大陸婚姻法第廿一條第一款後段規定「子女對生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所謂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是指子女從物質上、經濟上供養父母;而子女對父母的扶助是指在精神上、生活上對父母的關心、照料和幫助。且根據大陸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三十條之規定,子女對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無條件的贍養扶助義務,且該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又該贍養扶助義務之主體限已有獨立生活能力之成年子女。
由於老張年老、體弱多病、生活確實困難,而其大陸子女亦已成年且有獨立生活能力,故老張可要求大陸子女給付贍養費,且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是大陸法定的義務,不得附加任何條件,子女不得以父母未盡撫養義務或拋棄繼承權等理由,而拒絕履行贍養義務,惟若父母對子女犯有遺棄罪、虐待罪及其他傷害子女的罪行,該父母則不再享有子女之贍養義務。本件老張係因兩岸特殊歷史因素而無法盡撫養子女之義務,並非有意遺棄子女,若其子女故意不盡贍養義務或以老張過去未盡撫養之責而推諉贍養責任者,將被施以批評教育,促使其承擔該撫養義務,因此老張不僅可向其大陸子女請求贍養費,且其大陸子女亦不可以老張過去未盡撫養之責而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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