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不舒服的黃色笑話、色情圖片

 

解決方法:

說令人不舒服的黃色笑話是有可能會構成所謂的「性騷擾」。一般說來,除了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正式施行的「兩性工作平等法」中對職場上的性騷擾有明確的定義外,現行法律並沒有針對性騷擾為規範。原則上在刑法裡處罰的「猥褻」大部分指動作。如果是以口語,像是講黃色笑話,並不構成刑法的猥褻,只有可能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這裡的「猥褻」就包括言語部分,將處以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並且,若令人不舒服的黃色笑話已嚴重到涉及人身攻擊的話,有可能因為對他人造成污辱,而以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罪加以處罰,將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但是,由於公然侮辱是一定要涉及被害人本身才能夠構成侮辱的事實,而社會秩序維護法中「調戲異性」的規定,也僅止於在異性的面前對他講黃色笑話。基本上,像育英所聽到的言論是在職場上,並且不是針對她個人,男同事也不是特意說給她聽,只是她聽了不舒服而已,這比較像是「兩性工作平等法」中有關職場上性騷擾的情形。
根據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性騷擾包括了下列兩種類型:第一、雇主對員工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作為是否雇用、考績、陞遷、薪資等等的交換條件,也就是所謂的交換式之性騷擾;第二、員工在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對員工造成敵意、脅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以致侵害或干擾員工的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也就是所謂的「敵意工作環境」,本案即屬此種類型。
並且,由於雇主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以及知道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糾正、補救措施之義務,因此,若員工或求職者受到上述二種性騷擾的侵害時,除非雇主能證明其已盡力防止,否則雇主必須要與性騷擾的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的責任,並將被課以新台幣壹萬元以上拾萬元以下之罰鍰。
其實與其使用法律,不如在男同事對女同事語多批評不屑時,聯合其他女同事直接回應與挑戰他們,黃色笑話並不一定都是侮辱女性的,我們可以自在大方的態度和男同事過招,甚至可以藉機對他們機會教育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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