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強暴

 

解決方法:

這是典型的約會強暴。過去性侵害案件被視為妨害風化的問題,易使人聯想到貞操與色情,八十八年四月修正的刑法已將性侵害視為對他人性自主權的侵犯,以「妨害性自主」罪章取代原來的「妨害風化」罪章。強姦最大的錯誤是在「強」而不是「姦」,因此不論是男女朋友,或即使是夫妻間,只要是以強制手段,就可能構成強制性交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對於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對方意願之方法而對之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十六年通過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提供被害者進一步的保障,目前各縣市都設有性侵害防治中心,提供受害者驗傷、心理諮商、法律諮詢的服務。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也對被害者在訴訟程序當中,提供一系列的保護措施,譬如可以委任告訴代理人,告訴代理人可以閱卷、為被害者出庭,判決書等要公示的文書不可公佈被害者姓名,報章雜誌媒體亦不可以登載足以辨識被害者身分的資訊,法官或檢察官、警察、社工員都必須接受相關教育訓練,並指派專人辦理性侵害案件。
當性侵害事件發生後,首要行動就是去驗傷。這裡要特別提醒的是,到醫院驗傷,一定要跟醫院說是「性侵害的受害者」,確保驗的傷能用以證明受到性侵害。但是即便有性侵害的驗傷證明,也只能證明曾有性行為的發生,還必須進一步去證明有強暴脅迫的部份;因此,儘可能能保留現場或本身一些衣物,得以推斷證明受到強暴脅迫。因為是男女朋友,要證明受到強暴脅迫更不容易,因為現場通常只有當事人雙方,沒有其他證人。如果有造成身體的外傷,這是一個證明,但未必足以證明受到強暴脅迫,另外就是在事後利用錄音錄下自己與加害人間提到該次性侵害事件的對話來證明,但是要注意,錄音的時機有訣竅,必須是在對方尚未察覺妳要告他的時候去錄音,才有可能在對方無防備之下錄到音,因為一旦你提出告訴後,才想要去蒐證,對方已有防備,蒐證就幾乎不可能。
因此,不論是否為男女朋友,只要是違反對方意願的性行為就構成所謂的「強制性交罪」,而且不像過去的法律所規定,必須到「致使不能抗拒」的程度,現在新法的認定是只要違反對方意願就成立。新一代的兩性關係,注重的是對彼此之間的尊重與了解,女性要學習並懂得使用自我力量、尊重自己的意願,勇於「拒絕」,不要再用以往以退為進的手段來處理兩性關係;而男性也要認知到當女性說「不」的時候,應給予尊重,不要只以自己的想法、需求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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