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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長輩老師性侵害 |
解決方法:
小倩被繼父性侵害,雖然他沒有小倩的監護權,但是他們同住在一起,即使小倩生母沒有書面委託他,但是口頭上應該有交代他要照顧小倩,當小倩生母不在的時候,小倩理應在他的監督之下。因此,繼父對小倩的性侵害行為就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利用權勢性交罪,「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將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為小倩只有十三歲,而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對於與幼年人性交罪的處罰比較重,所以繼父會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繼父是用強暴脅迫的方式,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為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使繼父沒有用強暴脅迫的方式,小倩也沒有表示反對,也許是她不了解這是怎麼回事,或者是她不知道如何抗拒,繼父依然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對十四歲以下幼年男女性交罪,「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這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發生性侵害事情後,小倩可以告訴她信任的長輩、老師、阿姨、成年的姊姊等人,協助揭發繼父的不當行為。甚至於可以向兒童福利主管機關,例如社會局的社工人員或各地的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求救,也可以打免付費的電話一一三報案。當初小倩告訴母親之後,母親竟然叫她不要亂講,這有可能是母親為了顧及家庭的經濟、個人對繼父的情感,沒有能力面對和處理,但是母親有監護、教養、照顧小孩的義務,如果未盡監護的責任,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這時,小倩有可能回到親生父親那裡,或由其親戚、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擔任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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