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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迫賣淫

 

解決方法:

如果蘭馨被黑道大哥逼迫去當應召小姐,黑道大哥將受到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的制裁,「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法將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是以此為常業,則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將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這項罪行如果是由對蘭馨有監督、扶助、照護關係之人所犯,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將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對於媒介的人亦有懲處,「媒介、收受、藏匿前項之人或使之隱蔽者」,依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也要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因蘭馨未滿十八歲,故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有更嚴格的規定,該條例第二十四條「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將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意圖營利賺錢,將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應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意圖以此營利賺錢且以之為常業,則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應併科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是有關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事項的特別法(第五條),所以應優先適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規定。黑道大哥如果被判刑的話,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主管機關將公告他的姓名、照片和判決的要旨,這將讓此人曝光,為社會大眾所公知以達懲戒的效果;另外,主管機關亦將對他實施輔導教育,如果他拒絕接受輔導教育,會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鍰,若持續通知他都一直不到,將按次連續處罰。
由於蘭馨未滿十六歲,即使蘭馨自願賣淫以協助大雄,媒介者除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者」之外,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更設有特別規定,且處罰比刑法重很多,所以對於媒介業者應優先適用特別法即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規定加以處罰,同時要公告其姓名、照片(第三十四條),並實施以輔導教育(第三十五條);另外嫖客則依第二十二條加以論處,而此罪並非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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