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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限制自由 |
解決方法:
法律上對於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式,剝奪人之行動自由,依刑法三百零二條規定,將構成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若因此而致人於死,可判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雅雯雖被浩威用種種以愛為名的理由限制自由、控制行動,並由親友監視雅雯的行蹤,但因浩威並沒有使用暴力、強迫、恐嚇的手段,直接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不能構成「拘禁」的要件,基本上不至於達到刑事犯罪的程度。但這樣的行為可以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將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戒,但是行政責任是在跟蹤之人,像是徵信社、執行跟蹤任務的浩威親友等,教唆者浩威是不會被處罰的。
若因監視造成雅雯的精神壓力,產生非常大的痛苦時,有可能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裡頭所謂的精神暴力。暴力分兩種形態,一種是身體的暴力,一種是精神的暴力,如果精神暴力的程度非常嚴重,也可構成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不堪同居之虐待」,可請求法院裁判離婚。
雅雯不必容忍浩威無理的行為,她可以有一些積極的做法,對抗拒浩威對她行動的限制,她應該到處走動,看看浩威會對她做出什麼行為,如果真的發生任何暴力行為,她就可以蒐證,意思就是,他要妳不要出去,妳就給他出去,他要監視妳的行蹤,妳就到處跑,如果他有過激行為,再去蒐證。有了具體的暴力證明,除可以聲請保護令,要求對方遠離自己;也可以告對方傷害,讓對方有所警惕,如不想維持婚姻,亦可請求法院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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