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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了婚仍遭施虐者不斷騷擾 |
解決方法:
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所規定的家庭成員定義,配偶、前配偶都包括在內,所以縱然貴英和益城已經離婚了,仍有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適用。將前配偶包括在家庭成員範圍內的理由是,兩人曾經共組過一個家庭,對對方的日常生活、個性都非常清楚,有掌控的能力,即便離婚了以後,還是有可能對另一方進行騷擾、使用暴力。
所謂的家庭暴力罪,就是家庭成員之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構成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家庭暴力罪可能牽涉到的犯罪行為態樣非常多,最常見的就是打人、傷害、恐嚇;特別在言語上極常出現的是「我要給妳好看」、「我要殺妳全家」、或威脅要把對方娘家、把小孩怎樣怎樣,這都屬於恐嚇。益城雖然沒有動手打貴英,但是威脅要對她的家人不利,依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且為非告訴乃論罪,即使日後雙方和解,也不能撤回告訴。
貴英可設法取得有關益城進行威脅恐嚇行為的錄音,並至醫院取得驗傷單,在完成蒐證工作後,直接報警處理,也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來保護自己,若益城違反的話,就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益城接近貴英,就會構成違反保護令罪之現行犯,貴英可以報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警察應予逮捕。違反保護令罪的現行犯和一般其他犯罪的現行犯不同,警察不只是有「權利」逮捕,還有「義務」要逮捕。警察如果不逮捕的話,被害者受到傷害,是可以要求國家負賠償責任的。貴英也可向各地的家暴中心尋求庇護或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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