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智障者強暴

 

解決方法:

八十八年刑法修正時,特別為了保護智障者,避免加害者利用身心障礙者不能或不知抗拒,加以強暴,故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乘機性交」中特別列入,對於男女利用其「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將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將「乘機」的解釋這樣擴張,是認為身心障礙者可能無法表達自己的意願,對於是否違反自己的意願,自己也許都說不清楚。
若是智障者本身還有意識能力,在違反她的意願下強制對她做性行為的話,則會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加重強制性交罪」,應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對智障者的特別保護是基於這些人常常受到性侵害,但卻無法自主表達意願,故給予加害者特別處罰。
社工員欣瑜於淑美懷孕後懷疑她可能是遭強暴所致,她可以進一步了解情形;若確定淑美是遭人強暴,且違反她自身意願,可以依法律為淑美提出告訴。惟因無法確知淑美於何時、遭何人施暴,因此有舉證上之困難。欣瑜站在專業社工之立場,平日可以多去了解淑美的生活環境,並評估她對生活自理、自保的能力,加強淑美家人對她的照顧與教養責任,若有需要,可協助安排淑美到適當的教養安置機構,以避免她再度遭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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