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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方法:
中華民國刑法是屬地主義,依據刑法總則第三條,犯罪行為地要在台灣才可以處罰,友梅的家人雖非中華民國的國民,只要犯了刑事的行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犯罪一樣受到處罰。但因為友梅的家人在越南,故不會受到處罰;在台灣的犯罪行為人就只有吳姓男子家人,因此會受到處罰。吳姓男子家人以三十萬元強行騙取越南的友梅到台灣與弱智的吳姓男子結婚,依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規定,「買賣、質押人口者」,要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而且吳家可能還牽涉到以強迫方式行之,需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至於這個婚姻是否有效,要看友梅有沒有結婚的意思。如果友梅自始至終都反對,她是被脅迫而結婚者,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這個婚姻。但要注意的是,即使婚姻本身是個買賣,但如果友梅沒有反對,也就是說她自己有結婚的意思,那這個婚姻就屬有效。
結婚是兩情相悅的事,不應該有任何強迫或欺騙的行為,若婚姻之締結牽涉脅迫或詐欺的行為,是可以請求法院撤銷的。此時必須在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起訴。
近來異國聯姻的情形愈來愈多,風俗民情的差異與文化的適應,對於台灣的外籍新娘來說,常是必須努力克服的難題,在缺乏外在支持網絡和適當的法律保障下,她們常成為女性中的弱勢,友梅的遭遇只是滄海一粟,實需要台灣民間的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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