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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間強暴 |
解決方法:
刑法中對於強制性交罪,其保護的法益是性自主決定權,因此夫妻間雖有性行為的義務,若以強迫方式進行,一樣構成「強制性交」罪,志明強迫雅惠要求行房,已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是要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惟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特別規定,「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表示配偶之間也可以構成強制性交罪,只是屬於告訴乃論而已。
一般人認為夫妻之間不構成所謂「強暴」,因為夫妻之間本來就有為性行為之義務;或認為是給自己的先生、又不是給別人強暴,反正也沒什麼「損失」。在此我們應認識兩個觀念,第一,強制性交罪所保護的法益,不是女人的貞操,而是女人對性自主的決定權,所以即便夫妻之間沒有貞操的問題,只要對方不同意,使用強迫的手段,就會構成強制性交罪。第二個觀念是,就算夫妻之間有為性行為的義務,但如果一方不願意履行,他方也只能以對方不願意履行敦倫義務為由,以不堪同居之精神虐待或其他重大事由請求裁判離婚,而不能夠用強暴脅迫的方式要求對方一定要進行性行為。「性自主權」是人身的基本自由,性義務是不可以被強迫履行的。
所以雅惠如果感到精神壓力太大,可直接向法院起訴,以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理由,請求判決離婚,但在起訴前要先注意蒐證,例如錄下志明承認施暴的言詞;另外,志明對雅惠的粗暴行為,亦屬於家庭暴力的一種,雅惠也可透過各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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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保護專線:113
男性關懷專線:0800-013-999
福利關懷專線:1957
外籍配偶諮詢專線:0800-314-888
家防會申訴專線:02-89127378
兩性平權申訴專線 0800-034343
婦女就業諮詢專線 0800-058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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