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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賣淫 |
解決方法:
不論文娟是否為阿良的女朋友,甚或是他的太太,阿良都沒有權利將文娟當成貨品一般賣出。阿良將文娟賣至賣春集團,即使獲得文娟同意,阿良都將觸法。依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阿良不顧文娟的意見,以強迫的方式逼文娟就範,依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三項「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處罰會加重,將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至於賣春集團如有參與人口販賣行為,其處罰亦相同。賣春集團縱然沒有參與人口販賣行為,亦會構成刑法同條第四項「媒介、收受、藏匿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阿良發生財務問題,文娟並沒有義務為他背負債務,文娟若發現阿良對她有任何不良企圖,應立刻報警保障自身的權益與安全,亦可毅然離開阿良,不必因為一時之心軟,反而陷自己於危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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