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援交男

 

解決方法:

和阿龍行為有關的處罰法律條文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該條例第二十九條在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日修法以前,舊的條文內容為:「利用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或其他媒體刊登或播送廣告,引誘、媒介、暗示或以他法使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舊條文的文字規定,有兩個問題引起很大的爭議,第一、該條所指之「人」,是否限於未滿十八歲之人?第二、該條犯罪,是否以已經發生性交易之結果為成立要件?
這兩個爭議,在八十八年六月的修法採取了擴張處罰的立場後,已不存在,該法第二十九條現行之規定為:「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條文內容規定的很清楚,只要傳播足以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就構成第二十九條的處罰,而與該「人」是否未滿十八歲,或有無進而為性交易之結果無關。故就法論法而言,阿龍在網路上散佈其徵求援交訊息的行為,確實已經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該條的刑罰,可達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相當重,具體案例中阿龍的處境也許令人同情,而且他也沒有造成重大法益的侵害,但在現行法律之下,阿龍仍得承擔應負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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