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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緊急安置 |
解決方法:
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公布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係將原有之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合併修正,以求完整銜接既有兒童與少年福利體系與政策。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或遭遺棄、虐待、押賣等迫害,如果沒有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予緊急保護或安置。
因此,小佩之父母未盡養育及照顧的責任,使小佩生命飽受威脅,此時主管機關,即當地縣市政府社會科(局)一經察覺,應主動介入安置,或將小佩安置於相關兒童及少年保護機構,由主管機關或委託機構在保護安置兒童及少年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小佩之權利義務;而主管機關於安置兒童及少年時,可請求檢察官或警方協助之。一般安置期限最長為六個月又三天,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期間主管機關或委託單位應設法改善小佩之處境,並評估實際狀況決定小佩是否回歸原生家庭生活,或必須代為提起訴訟宣告停止小佩父母之親權,並選定適當之人為小佩之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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