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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之監護權 |
解決方法: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四十八條,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虐待、惡意遺棄、押賣、強迫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職業或行為、或者有其他濫用親權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聲請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雲雲的父親對雲雲不理不睬、還故意在雲雲面前辱罵雲雲的母親,已有構成精神虐待之虞。雲雲若不想再和父親居住,可在警察問話時,直接向警察反應父親的失當行為,並要求警察協助尋求縣市政府社會科局或少年福利機構的介入。縣市政府社會科局或少年福利機構除會對雲雲做適當安置外,還會評估狀況依職權向法院聲請宣告停止父親對雲雲的親權。
雲雲不歸父親監護後,監護之歸屬原本應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父母均不能行使監護權時,監護人選定順序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但為了更保護未成年人,且尊重兒童及少年本身的意願,因此,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明訂:法院因監護人失職而重新選定監護人時,得指定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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