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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對兒童及少年施加的行為 |
解決方法:
小凱的父母嚴重地觸犯了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條之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遺棄、身心虐待、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等情事;此等對兒童及少年疏於照顧保護,且情節嚴重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在第六十五條中亦要求主管機關,得強制以上情事之不適任的父母,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輔導教育。如果不接受親職輔導教育或時數不足者,將處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若是再次通知仍不接受的話,可以按次連續處罰,直到參加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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