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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寄養或機構收容教養 |
解決方法:
九二一地震震垮了許多圓滿的家庭,也產生了許多失依的兒童及少年;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兒童及少年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其父母、監護人、利害關係人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安置或輔助」,而「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因受寄養家庭或安置機構提供兒童及少年必要服務所需之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各費及其他與安置有關之費用,得向扶養義務人收取。等到家庭情況改善者,被安置之兒童及少年仍得返回其家庭,並由主管機關續予追蹤輔導一年。
玉菁一家為地震之受災戶,因此當地縣市政府應主動協助安置其子女;又因玉菁身受重傷影響其經濟能力,可透過縣市政府的經費補助,安排合適之寄養家庭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收容其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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