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解決方法:

巧麗和家政算是兩情相悅、兩小無猜的戀情,這種情形並不一定會吃上官司。現代社會男女交往較過去頻繁,常見到高中生和國中生談戀愛,甚或國中生和國中生交往,這並不足為奇,但若是發生在過去,常會是女方的父母去告男方,或是要求男方拿出一筆遮羞費來,或是要求男方把女孩子娶過門。認真思考這件事,其實不管是父母索賠一筆錢,或是父母逼迫男方來娶親,都是非常不好的方式,對於未成年少女只有傷害,毫無助益。在八十八年修法時,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縱使經過對方同意,仍將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針對兩小無猜式的戀情,特別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規定,十八歲以下之人對十六歲以下之男女,經過對方同意而為性交的情況下是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同時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規定,這項罪行也非公訴,而是告訴乃論。
雖然家政與巧麗是兩情相悅,但因為巧麗是未滿十六歲之人,如果她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她的父母親,堅決要對家政提起告訴,家政依然會吃上官司,但是因為家政未滿十八歲,所以罪行將減輕或可免除刑責。

 

 

  113保護專線:113

  男性關懷專線:0800-013-999

  福利關懷專線:1957

  外籍配偶諮詢專線:0800-314-888

  家防會申訴專線:02-89127378

  兩性平權申訴專線 0800-034343

  婦女就業諮詢專線 0800-058805

回首頁 | 關於我們 | 最新消息 | 婚姻法律 | 家暴協助 | 線上諮詢 | 案例分享 | 常見問題 | 資料下載 |

Copyright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