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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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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決方法: 
									  巧麗和家政算是兩情相悅、兩小無猜的戀情,這種情形並不一定會吃上官司。現代社會男女交往較過去頻繁,常見到高中生和國中生談戀愛,甚或國中生和國中生交往,這並不足為奇,但若是發生在過去,常會是女方的父母去告男方,或是要求男方拿出一筆遮羞費來,或是要求男方把女孩子娶過門。認真思考這件事,其實不管是父母索賠一筆錢,或是父母逼迫男方來娶親,都是非常不好的方式,對於未成年少女只有傷害,毫無助益。在八十八年修法時,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縱使經過對方同意,仍將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針對兩小無猜式的戀情,特別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規定,十八歲以下之人對十六歲以下之男女,經過對方同意而為性交的情況下是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同時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規定,這項罪行也非公訴,而是告訴乃論。 
								      雖然家政與巧麗是兩情相悅,但因為巧麗是未滿十六歲之人,如果她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她的父母親,堅決要對家政提起告訴,家政依然會吃上官司,但是因為家政未滿十八歲,所以罪行將減輕或可免除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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