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未成年人從事性交易

 

解決方法:

慧慧的父親將親生女兒推入火坑,並將子女視為交易商品,法律對於「買賣或質押人口」的行為,依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可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同時牽涉「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將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又以「強暴、脅迫、恐嚇等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為之,還會依同條第三項規定再被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至於案中黑道所開立之應召站,如果不涉及買賣、逼迫,而只是單純的收受、容留慧慧,則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外,亦涉及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四項之「媒介、收受、藏匿被買賣或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之行為,可判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因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三項之處罰規定較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四項為重,所以應從重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處罰。依該規定,行為人將被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若以之為常業者,其處罰更高達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另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黑道的應召站也涉及買賣、質押 ,因為慧慧還沒滿十八歲,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而買賣、質押或以他法,為他人人身之交付或收受者」,將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應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慧慧如果是被強迫的,黑道大哥就會犯下「以強暴、脅迫等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讓慧慧被賣去從事性交易,依同條第二項規定,他將被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應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因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三項之處罰規定較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為重,所以應從重依刑法規定處斷。另外如果是逼迫賣淫者,將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罰,在本件案例中,由於慧慧未滿十八歲,所以會優先適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加以論罪。
慧慧的父親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將親生女兒賣掉從事性交易,除觸犯法律之外,明顯已不適任監護人,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可以去宣告停止她父親的親權,改訂一個比較適合的監護人。慧慧的母親、兒童或少年福利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地方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兒童或少年福利機構只要知道了,都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但是如果慧慧的母親條件也很差,也不適合擔任監護人的話,也可指定第三人或適當的兒童或少年福利機構來作監護人,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的限制。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四十八條也有相類似的規定,但因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是特別法(第五條),所以,當慧慧母親揭發其父親之惡行後,應該依照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規定,請求法院另行選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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