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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育嬰假卻獲准離職 |
解決方法:
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七條規定,受僱者於育嬰假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雇主原則上不得拒絕。不過雇主可以業務性質變更,拒絕員工復職,但必須經主管機關同意,且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受僱者,並應依法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而且雇主依勞基法資遣員工,必須舉證員工不適任的理由。因此該公司違反第十七條之規定,該資遣是不合法的,純美可向主管機關申訴。
兩性工作平等法是婦女團體努力十一年的成果,立法院在審議時,婦女團體即考慮企業需求,做了很多讓步。兩性工作平等法對於女性員工沒充分保障,一般私人企業員工都不敢請育嬰假,該法實施兩年多來,婦女因懷孕生子,在職場上受到性別歧視的爭議案件,是該法申訴案件最大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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