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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或結婚被迫離職 |
解決方法:
因懷孕或結婚被迫離職,亦算是就業服務法所認定的一種性別上的就業歧視形態,這就是我們常聽到的「單身條款」和「禁孕條款」,對女性員工而言是極不公平的。懷孕或結婚並不能構成雇主解僱員工的正當理由,因此惠惠可以不必理會公司的要求並繼續工作,然後要求公司如期支付薪水。即使當初惠惠在進公司時,曾與公司簽訂的工作契約中有明定懷孕或結婚必須自動離職的條款,但是人民本有結婚或懷孕之自由,不准他人結婚或懷孕,依照民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此有違社會之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的條款,應屬無效,惠惠可以不必理會。
鑑於台灣懷孕歧視現象嚴重,於九十一年三月八日剛施行的兩性工作平等法中第十一條即明訂:「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惠惠可以向縣市政府所設立之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檢舉工廠這種不合理的要求。屆時雇主將因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被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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