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產

 

解決方法: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規定,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流產假四星期。與產假的規定相同,受僱女工只要工作滿六個月,流產假期間薪水照領,未滿六個月,薪水領一半。
針對流產假問題,九十一年三月八日甫通過施行的兩性工作平等法特別規定,「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所以,請流產假已有正式法律根據,不過,假雖可請,但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仍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所以超越勞基法產假規定之部分,還是要回到病假、事假的規定來計薪,並不是薪水照領。
在本案中小文懷孕不滿三個月流產,按現行勞基法規定,並沒有四週的有薪流產假;小文只得依兩性工作平等法流產假規定請假,在家休養身體,不過還是沒有薪水的。
若符合請流產假的要件,即使之前已請過一次,她仍可要求第二次的給假。因法律對於流產假的給予,是以事實的發生與否來認定,並未限定給假次數、請假者是否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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