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職業災害有何補償?

 

解決方法:

自八十七年年底之後,除適用確有窒礙難行者外,幾乎所有勞雇關係皆全面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規定,美容、美髮等服務業亦包括在內。九十一年六月修正後的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更規定,原則上一切勞雇關係都必須適用勞動基準法,除非是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或工作特性等原因確實在適用上有礙難之處,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即行政院勞委會)指定公告的行業或工作,才可以例外的不適用勞基法。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對勞工遭受職業災害的補償方法有一定的規範。首先,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其次,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無法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判定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符合殘廢給付的標準時,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以免除工資補償責任。倘若勞工在治療結束後,經指定醫院診斷,判定為殘廢時,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不過,只有當勞工依勞工保險條例無法領取達上述標準之給付與補償時,雇主才須負擔不足部分之給付與補償費用。
由此看來,思穎因每日為顧客洗頭,導致雙手紅腫潰瀾不能再長期浸泡於洗髮精裡,是典型因執行職務而導致傷害的案例,確實符合勞動基準法對「職業災害」的定義。所以,思穎所工作的連鎖美髮店必須補償思穎治療雙手的醫療費用;此外,思穎在醫療期間無法工作,美髮店依舊要發給思穎「原領工資」的數額。倘若思穎請假治療屆滿兩年後,經醫師診斷其雙手還是不能再碰觸任何美髮藥劑,已喪失原有工作能力,美髮店可以一次給付思穎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的方式,免除日後補償思穎「原領工資」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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