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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名額 |
解決方法:
根據憲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則規定,立法委員的婦女當選保障名額:每直轄市、縣市選出之名額、及僑選與不分區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在五人以上十人以下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十人者,每滿十人應增婦女當選名額一人。
然而憲法增修條文所定之婦女保障名額只有十分之一,近年來隨著婦女參政人數的上升,這樣低門檻的保障名額已不具實際意義;女性參選人靠自身實力而當選的名額往往都超過憲法增修條文所訂定的保障名額。有鑑於此,婦女團體歷年來一直提出要求將憲法現行的十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提高為總額的四分之一。不過,婦女團體的意見並未被修憲國民大會所採納,目前仍然維持十分之一的規定。
在八十八年,因精省而修訂的地方制度法已將民意代表的婦女當選保障名額提高至四分之一。根據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達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直轄市選出之原住民名額在四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縣市選出之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名額在四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鄉鎮市選出之平地原住民名額在四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
婦女保障名額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在「矯正」社會建構在女性身上的不平等;它並非一種常態性的措施,而是一種促使兩性平等參政的階段性手段。透過政黨政治的機制,婦女參政保障名額亦能刺激各政黨積極培養黨內女性參政人才,提高政黨提名女性參選人的意願;婉君的例子就是一個很好的說明。
當男女能共同掌握國家政策與公共政策的決定權,才有可能將傳統上被認為是女性個人議題的事務,如性騷擾、性暴力與家務照顧等,納進國家政策與公共政策的領域之中。所以,關心自己的權益,投票時就必須好好把握自己手中神聖的那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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