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如何計算?

 

解決方法:

由於工資的定義涉及日後資遣費與退休金的計算,因此為了避免雇主以其他非經常性給付的方式取代工資,造成勞工退休金的短少,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特別對工資作了明確的定義: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勞動基準法所定義之「工資」。因此,佳美一個月的工資,不僅包括底薪九千元,連其餘以交通津貼、膳食津貼等經常性給與也應納入工資計算當中。
老闆口頭上說「業績好便加發一個月薪水」,當然可以算是老闆對佳美與其他工作人員所承諾的工作條件;只是老闆與佳美對何謂「一個月薪水」的定義有差別。倘若佳美的公司明文訂有業績獎懲制度,佳美便可依循公司所訂定的業績獎懲辦法,爭取自己應得的業績獎金。但如果公司並未設立完善的業績獎懲制度,佳美與老闆對「一個月薪水」的認定不同,也就只是兩人對「一個月薪水」的意思不一致;佳美就算不平,恐怕也難以對老闆提出申訴。但如果是資遣費或退休金之計算,老闆就不得不按照勞動基準法「工資」的定義來處理。
不過,佳美可以藉此機會注意一下,公司為自己申報勞工保險的投保薪資到底有多少,若仍只是九千元的底薪,則是老闆涉嫌以少報多,對員工日後退休金領取權益損害甚大!佳美應要求公司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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