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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如何計算? |
解決方法:
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一項規範了勞動基準法的適用行業範圍,包括農、林、漁、牧、礦業及土石採取業、製造業、營造業、水電煤氣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大眾傳播業、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原則上,一切勞雇關係都應適用勞基法,但因為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確實有窒礙難行者,並經行政院勞委會指定公告的行業或工作,才例外地不適用。因此,凱雯所工作的印刷廠理所當然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規定。老闆要求凱雯以及其他員工加班,就要符合勞基法對加班的相關規定。
根據勞基法第二十四條,加班費之計算標準為:加班二小時以內者,加班費為平日每小時工資的一又三分之一倍以上;加班超過二小時者,超過二小時的加班費為平日每小時工資的一又三分之二倍以上;因天災、事變或突發狀況而必須加班時,加班費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倍發給。因此,老闆必須發給凱雯與其他員工符合上述計算標準的加班費,否則凱雯可以向當地勞工局的勞動條件處申訴,老闆將受到一定程度的行政處罰。
另外,勞基法第三十二條對加班時間也作了一些限制:例如,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必要性,得經工會同意(若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將工作時間延長;但連同正常工作時間,每天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因為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勞工每天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所以每天加班時間不能超過四小時,每一個月的加班時間總計不可以超過四十六小時;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狀況,必須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話,可以延長,但應於加班開始的二十四小時內知會工會,若無工會組織者應報備當地主管機關,雇主也應於事後補給員工適當休息時間。因此,若凱雯加班加得吃不消,影響其健康與生活品質,她絕對有權拒絕加班,並可以試著和同事聯合起來,向老闆爭取合理的工作時間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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