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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費如何計算? |
解決方法:
寶怡的公司為節省人力成本決定撤掉台灣廠,屬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寶怡的公司應依勞基法第十六條,預先告知員工終止勞動契約,預告期間給與員工每星期兩天的「謀職假」。此外,公司也必須按勞基法的規定,發給員工資遣費。勞基法第十七條明訂: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剩餘月數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以寶怡的例子來說,她在公司的年資至少有十四年了,因此公司應給她十四個月以上的「平均工資」作為資遣費,「平均工資」是指資遣前六個月內每月平均工資,而非從寶怡工作十四年來的每月平均工資。公司一視同仁地加發兩個月薪水作為資遣費,根本於法不合,可被科以三萬元以下罰金,寶怡可以向縣市政府的勞工局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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