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生活費用補助

 

解決方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十九條之規定,父母無力輔育其十二歲以下之兒童、無謀生能力或在學之少年者,主管機關應給予家庭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李家夫婦因子女眾多,父母難以維持家庭生計,李家夫婦可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生活扶助金;李家若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條件,亦可申請社會救助金。
李家夫婦因無法給予七個子女合宜之照顧與教養,為保障兒童及少年之權益,可由主管機關主動介入安置其子女;安置期限內,若李家夫婦仍無法改善其生活處境,可由當地主管機關訴請法院停止其親權,並另行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的監護人,甚至可協助安排合適之收養人進行收養,但要注意的是,經合法程序之收養關係成立後,將來李家闔家團圓之機率就相形渺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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