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夫妻財產誰來管誰來用? |
解決方法:
夫妻財產制在九十一年六月有了重大變革,就法定財產制部份而言,夫或妻之財產分成「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均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各自的債務,也應由各自負責清償,所以修正後民法第一千零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至於修正前所謂的「特有財產」(舊民法第一千零十三條至第一千零十五條),在新法中只存在於共同財產制,依第一千零三十一條之一規定,特有財產之內容,包括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以及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其中要求必須以「書面」聲明為受贈人的特有財產,是九十一年六月修正時為了防杜爭議而特別新增的規定。
所以如果夫妻兩人是適用「法定財產制」的情形,寶貴當然對該首飾有完全支配之權利,縱使是適用「共同財產制」娘家送給寶貴的首飾珠寶,如果贈與時有特別聲明是寶貴的特有財產,那就屬於寶貴的特有財產,即使基於家庭生活之必要,仁德都沒有權利做任何處理。更何況,此番仁德向寶貴要求變賣首飾,是為了處理自己的債務問題,如果寶貴基於夫妻情誼,選擇將娘家贈與的首飾珠寶拿出來為仁德還債,那是寶貴自己心甘情願;但是假如寶貴不願意,仁德並沒有辦法強制寶貴變賣珠寶首飾替自己還債。
|
|
|
|
113保護專線:113
男性關懷專線:0800-013-999
福利關懷專線:1957
外籍配偶諮詢專線:0800-314-888
家防會申訴專線:02-89127378
兩性平權申訴專線 0800-034343
婦女就業諮詢專線 0800-058805 |
|
全國法規入口網
您可以直接檢索查詢相關法條
法律扶助基金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