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制可以約定嗎?

 

解決方法:

婚姻使原本沒有關係的男女雙方產生了連帶關係,許多時候得支付一些共同生活費用、購置共用的民生必需物品,在平常可能相安無事,一旦發生較大的財產處置決定,或對金錢使用觀念雙方意見分歧,常為夫妻關係帶來殺傷力。所以雙方在婚前大可衡量清楚婚後財產管理方式,不必避談財產問題。
夫妻財產,依據民法第一千零零四條,「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所以,曉薇和奇昌可以到法院,就「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二者擇一,辦理約定財產制。如果沒有進行財產制的約定,將來就會適用「法定財產制」。
如果曉薇與奇昌經過協議,期望婚後彼此財務分開,選擇「分別財產制」,他們可以在婚前或婚後,簽訂夫妻財產制契約書,之後準備並填妥財產清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到夫妻住所地管轄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夫妻財產制的登記。而財產目錄中,只要針對夫妻雙方有財產價值的項目登記就好,並非連一桌一椅都要鉅細靡遺地載入。如果財產是依法登記過的,譬如不動產,還要提出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出具的土地和建物謄本,以及財產價值證明,譬如稅單或買賣契約書的影本。其他財產若有收據,也要一同附上。至於有價證券,若是公司股票,須附公司執照、股東名簿等;獨資事業則須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此外,還須加附最近一個月內的戶籍謄本、夫妻印鑑證明、國民身分證影本。
填妥聲請書、備妥所須文件後,就可前往法院收發室送件。約一週後,法院會通知夫妻雙方一同前往法院辦理。屆時須攜帶法院通知書、身分證、印鑑章親自到法院辦理。手續完成後,法院會刊登在司法院公報上,並要求夫妻登報聲明,如此夫妻約定財產制才能對抗第三人。
此外,如果夫妻是在婚後一段時間才去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登記的話,因為改用約定財產制,也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一個原因,所以從結婚後到辦理分別財產制登記前的那段期間當中,夫或妻所取得的財產仍有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剩餘財產的分配問題,因此雙方最好也簽署彼此放棄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剩餘財產的分配請求權的協議書,以避免日後可能發生的糾葛。另外,尚須主意若登記之後更動住所,影響法院管轄,尚須至新住所所管轄之法院重為登記,否則約定財產制之效力便終止,而仍適用法定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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