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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配偶權的行為上和通姦罪的差異? |
法律條文中沒有給出一定的答案,所以必須讓審理案件的法官自行判斷。
只要客觀上會讓他人產生身份錯亂的行為都應當屬之。比方說,我們走在路上偶爾會看到一男一女手拉著手一起逛街,大多數人都會下意識地認為他們若不是親人就是男女朋友或夫妻,但其實那對男女其中一人或兩人的配偶另有其人,當時牽手人是第三者,這樣對真正的配偶來說就已經算是配偶關係遭到侵害了。
「跟你們介紹這位是我老公。」 「咦?但是我上禮拜看到妳跟經理在樓梯間接吻,我以為你們在交往,原來已經結婚了?」 「……」
所以,不管是「接吻」、「傳情話」、「在FB上放閃」,甚至是已經除罪的「通姦」,只要覺得自己的配偶身分受到他人威脅,即便只有一點點,都算是侵害配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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