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罪和侵害配偶權的處罰有什麼不同?

 

通姦除罪前,有不少受害配偶會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然這樣的確很方便,還可以省下一筆民事的裁判費。但像通姦罪這種比較簡單的案子,通常都是由刑事庭法官一併審理。


即便憲法第80條要求法官依法獨立審判,應該就事論事。但民事賠償案件中,法官本來就該依照自由心證審酌賠償金額【延伸閱讀:自由心證主義(民事訴訟法第222條)】。有些法官會認為「在刑事上已經判無罪了,配偶權似乎也沒甚麼被侵害到,就罰少一點吧!」或「第三者都已經要被抓去關也反省過了,而且又是個沒什麼錢的初犯,損害不大,不用罰太多。」不管通姦罪有沒有成立,從民事賠償的觀點來看,對被害人來說都不是好事啊!只是法官不會這麼明白說出來,所以受害者不知道會被判賠這麼少的真正原因。


通姦除罪後,侵害配偶權的案子就全部交給民事庭法官審理。這麼一來法官也比較不會受到刑事判決結果影響,可以更客觀決定賠償金額。甚至因為通姦已經除罪化,民事庭在決定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金時,會加重額度,以彌補已廢止的刑事懲罰

侵害配偶權的兩人要支付的賠償相較過去也會比之前更多,比起坐牢和罰金,高額賠款的殺傷力反而更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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