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目的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一條明文揭示立法目的為落實釋字748的精神,並沿用大法官對於「婚姻」的定義,以第二條明定「同性婚姻關係」。
但整部法律都避免使用「結婚」及「配偶」等用語,這應是行政院團隊基於政治折衝,企圖降低爭議所做的選擇。
結婚要件
同性婚姻的結婚要件,大致與《民法》相同,僅將結婚最低年齡統一為18歲,並以「無優生學之顧慮」為由,放寬同性婚姻的親等限制。
☆同性婚姻形式要件:
1. 書面
2. 兩人以上證人
3. 向戶政機關登記
★同性婚姻實質要件:
1. 法定結婚年齡:18歲。未滿18歲須法定代理人同意。
2. 非禁婚親屬: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旁系血親在四親等以內者、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3. 非監護關係。
4. 非有配偶或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
5. 非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
6. 非被詐欺或脅迫。
權利義務
同性婚姻的權利義務,除了未有「冠配偶之姓」的相關規定外,其餘都與《民法》婚姻章相同,當事人的繼承權及財產權利也直接準用民法婚姻的規定。
1. 互負同居義務
2. 共同協議住所
3. 日常家務代理
4. 互負扶養義務
5. 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6. 準用《民法》夫妻財產制規定
(例如: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
7. 準用《民法》繼承權相關規定
親子關係
僅允許當事人繼親收養他方「親生子女」,因此排除了以下可能:
◇共同收養:兩人同時收養一人,為養子女。
◇接續收養:一方收養另一方的養子女。
此收養權益的缺漏,是同婚與異性戀婚姻制度上的重大差異,導致許多帶著養子女成立同性婚姻的家庭「被迫單親」,急需修法改善。
婚姻關係的終止
法案在用語上以「終止關係」取代離婚,終止方式與《民法》相同:合意終止或向法院請求終止。
但在要件上與《民法》稍有不同,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若因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關係者,僅有「無過失」的一方得請求離婚,而本法第17條放寬了「無過失」的限制,使雙方當事人都得終止關係。
關於終止後的親權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之給予及財產取回均準用《民法》。
概括準用範圍
1. 《民法》總則編與債編:關於配偶、夫妻、婚姻或結婚相關規定。
2. 《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
依據概括準用條款,保障涵蓋率已包括我國法規範中大部分與配偶相關的專屬權利義務(例如醫療、社福、租稅、訴訟地位等事項)。
然而法案中,未準用也未明文排除同性配偶適用《人工生殖法》,並說明此部份將交由主管機關進一步研議,伴侶盟期盼主管機關衛福部完善相關配套、開放女同志平等適用《人工生殖法》。
來源: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TAPCP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