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與曾永盛家住在同幢大樓白髮皤皤的曹奶奶,雖然是剛搬來不久,卻在舊鄰居口中知道了大樓住戶中有一位樂於熱心助人,很會替人解決疑難雜症的人物,這便是人稱曾小姐的曾永盛母親。所以搬來沒幾天,便主動來曾家造訪曾永盛的母親,順便來請教她手頭有一張面額二萬元的支票該怎麼辦?曾永盛的母親對於年長的人一向非常尊重,當曹奶奶來到她家的時候,便要曾永盛出來見過曹奶奶,還特別告訴曹奶奶,以後有什麼需要氣力的粗重工作,儘管吩咐他替您服務。也好讓少年人發揮掉一些用不完的精力。雙方客氣話說過,曹奶奶就話歸正傳,說出前來拜訪的本意,原來她那無正當職業的姪兒曹人祥,知道這老姑媽手頭有點儲蓄,兩個月前拿來一張由一家傳播公司簽發的票面金額二萬元,發票日是這個月十二日的支票,說他有急用,想借兩萬元應急。曹奶奶手頭雖然有點錢,那是要留著自己養老用的,怎可輕易借人。當下就婉言拒絕,想不到這姪兒嬉皮笑臉賴著不肯走,花言巧語纏了幾個小時,心軟的曹奶奶挨不過這纏功,最後在姪兒拍胸脯保證鐵定會在支票到期的前一天,把二萬元現款送來換支票回去。才勉強收下支票,去郵局領了兩萬元借給他。這張支票還有五天就要到期,昨天晚上她姪兒打電話來,告訴她由於週轉發生困難,支票到期前後確定沒有辦法用現金換回,而且支票是向朋友借來的,朋友也不會把錢存進去讓支票領款,去銀行只是白跑,要她不要去提領,他是不會害姑媽的,一旦手頭有錢,便會馬上還錢,請她放一百個心。事情至此,真不知怎麼辦才好?所以特別登門請指點迷津。

曾永盛的母親聽完曹奶奶的話,接過曹奶奶手中的支票,看了後臉上擠出了一絲苦笑對曹奶奶說:「我看您想要回這筆錢可能有點困難,這張支票該是大家口中所說的「空頭支票」吧!還好,您的姪兒有在支票背後簽名,也就是背書,可以證明支票的來龍去脈,不管怎麼樣,我看還是把支票拿到銀行中去提示再說,否則您怎麼知道開支票的人銀行賬戶中有沒有錢?至於其中牽涉到一些法律上的問題,我還也替您問問別人,以後再來告訴您。」

曹奶奶道了謝走了以後,曾永盛忽然想起母親剛才提到的「空頭支票」這個名詞,好像與前幾天報上看到報導「空頭支票」有關,那報導是指調查局在台中破獲一個詐欺集團,歹徒們是用新台幣一至二萬元誘取身無恆產,無所事事的遊民與老榮民充當人頭,在各地虛設了二十六家空頭公司,專門販售「空頭支票」,自今年的三月開始,向五家行庫共申請到一千二百張的空白支票,以每張三千五百元至五千元價格出售,目前已經售出數百張。很可能那張支票就是從這些管道得來的。果真如此,收到這些無從領款的「空頭支票」的人,該怎麼辦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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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替曹奶奶手中的支票,找到法律上解決辦法,首先要了解支票的法律上意義,依據票據法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在這定義之下,票據法另在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支票應記載的事項,必須包括: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一定之金額、付款人與付款地、無條件支付之委託、發票年、月、日。這些應記載在支票上的事項,是缺一不可,否則就不成為支票,通常這些事項,銀行都會在空白支票上印好,只要照填就是了。發票人還要在支票上簽名,簽名是可以用蓋章來代替的。由上面的說明,可以知道支票是由發票人委託金融業的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來付款。所以發票人依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應照支票的文義擔保支票的支付。至於付款的銀行、合作社等依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只是在發票人的存款或者信用契約所約定的數額足夠支付的金額,才「應負支付之責」。如果發票人的帳戶並無存款或者存款不足,那就會被付款的銀行退票。社會上俗稱的「空頭支票」,便是指這種銀行帳戶中沒有存款,還任意簽發的支票。支票依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限於見票即付,在票載期日以前,執票人是不得為付款的提示。所以支票在票據法上的定位,只是支付的工具,有心的人就利用發票日以前不能提示,無從得知到期會不會退票的空檔,拿這些人稱「芭樂」票的支票向人借錢或者購物,使人上當失財。


收到「空頭支票」的人,還是要在發票日或其後的法定提示日內提示,否則便會對發票人以外的票據債務人,喪失票據債務的民事追索權。至於明知是「空頭支票」,還存心拿去騙人的人,則等著去面對刑事上的詐欺刑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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