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姦大混戰,傷人有理


家住彰化的林姓女子到苗栗縣陳姓男子住處與他偷情,被林女的馬姓丈夫會同余姓友人捉姦,馬某控告二人妨害家庭,陳、林反告馬、余在捉姦過程中搶走內褲、綑綁雙手,涉嫌傷害與妨害自由,檢察官認為馬、余是為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被不法侵害,且捉姦行為視同逮捕現行犯,予以不起訴處分。

去年六月十二日凌晨三時許,馬姓男子接獲徵信社通知,其妻林女正與陳姓男子在陳某位於苗栗縣的住處房間內偷情,遂與余姓友人入內捉姦、蒐證,發現二人赤裸躺在床上,共同喝令陳、林不准穿衣服。

馬、余並強行控制陳、林的行動,由余以膠帶綑綁林女雙手並搶走陳某的內褲,過程中還造成林女的雙手挫傷、瘀血,事後馬姓男子控告林女與陳某妨害家庭,林、陳二人在應訊時坦承從去年四月中旬起到六月十二日被捉姦在床,曾多次在陳某住處私會,發生性關係。

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認為二人涉有通姦、相姦罪嫌,且屬連續犯,向苗栗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請法官依法加重其刑。

林、陳二人心有未甘,反控馬、余涉嫌傷害、妨害自由,由同一檢察官偵辦。
檢察官調查發現,馬、余捉姦前曾報警,進入陳某住處捉姦後約二分鐘,警方就到現場接手處理,檢察官特別引用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包括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對於即時發覺的現行犯,不問任何人得逕行逮捕,遇抗拒,得用強制力逮捕。
檢察官認為林、陳的通姦行為,已不法侵害馬某的權利,馬、余是為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而以現行犯逮捕林、陳,警方趕到現場,是接手逮捕勤務。

檢察官認為,馬、余喝令林、陳不准動,林、陳為搶奪衣物而抗拒逮捕,馬、余才以強制力為逮捕行為,而造成林、陳自由受限、受傷之當然結果,難以認定馬、余有妨害自由、傷害之故意,因此罪嫌不足,應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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