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提告,通姦不成立


葉姓女子費心蒐集丈夫陳傳書外遇的證據,持攝影機在山上埋伏半個月拍攝,終於拍到丈夫在劉女家中過夜的畫面,她又拍到兩人出遊時親吻的照片,葉女將蒐集的證據作呈堂證物,並以兩人通姦為由求償一百萬。不料法官認為,偷拍他人室內的活動屬違法蒐證,不具證據能力;而親吻畫面在公共場所拍攝,雖具證據能力,但親吻不等同通姦,判她敗訴。

葉女主張,丈夫陳傳書為股票上櫃公司普誠科技的前總經理,劉女則為丈夫的秘書,兩人九十年九月間多次於台北市內湖的劉女住處同居,葉女利用地形,持攝影機在大湖公園山上,對準劉女客廳,拍得兩人多日共處一室以及過夜的畫面;此外,她也取得丈夫與劉女共赴台北市關渡宮旅遊時,攬腰親吻的畫面。

葉女認為,丈夫與劉女若僅是同事,為何在公共場所眾目睽睽下擁吻,又長期於深夜共處一室?丈夫與劉女已有通姦的事實,故將錄影光碟當成證據,刑事部份控告兩人涉通姦罪(因證據不足檢察官已不起訴處分),民事部份則求償一百萬元。

民事部份,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當事人提出的證據若是違法取得,而法院採用,會導致人民的人格權及隱私權受侵害;此外,若准許偷拍竊聽行為,亦恐損及他人權益。葉女持錄影機偷拍劉女家中私生活的畫面,雖為蒐集丈夫通姦證據,但已超過「比例原則」,屬違法蒐證,故錄影光碟不具證據能力。

至於陳傳書與劉女當眾親吻的照片,法官認為它具有證據能力,因為這是陳、劉兩人在公共場所的公開活動,並非私人活動,被拍成照片,即具證據能力;但通姦是以「發生性行為」為要件,法官認為,當眾親吻不能與通姦劃上等號,擁吻照片無法證明被告通姦,故判決葉女敗訴,無法獲賠。

評:法庭判決依據證據,當眾親吻的照片不等於通姦,最好的證據是「抓姦在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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